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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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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郑州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为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管部门,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费用是指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对被征收人补偿与安置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需补偿安置的其他费用。

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第五条 征收补偿费用监管分直接监管和协议监管两种形式。

直接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存入指定专户。

协议监管:市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在监管协议中应明确职责,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存入指定帐户。采用协议监管的,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使用征收补偿费用时,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汇总表;

(三)安置房期房建设工程进度;

(四)安置房现房购置合同;

(五)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意见,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拨款通知额度,解冻征收补偿费用。

第九条 征收项目工作结束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项目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待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3个月内,无遗留问题后全额拨付费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郑州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办法》从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相关配套政策及组织保障等方面全面作出安排,确保城市更新有序推进。提出通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脉,促进绿色低碳,实现城市功能再完善、产业布局再优化,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安全条件。

《办法》指出,要坚持以“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注重生态,延续文化;统筹规划,用好空间;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有序推进”为原则,把城中村、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市场、老旧厂房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载体,围绕城市功能再造、空间重塑、公共产品提供、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实施更新改造。

根据《办法》,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实施方案应明确更新范围、内容、方式及建筑规模、使用功能、建设计划、土地取得方式、资金方案及运营方案等内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类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保护类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实施方案还应该包括保护方案及其实施计划。

该《办法》适用于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各县(市)、航空港区、上街区可参照执行。

三、郑州市城市危房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是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速危险房屋改造,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速危险房屋改造,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禁止擅自开门、改窗、挖洞和附加建(构)筑物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各区(不含上街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房屋有险情,应及时向市或者所在地的县(市)、上街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对于持有回盖无证建筑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被鉴定房屋的施工技术资料,与被鉴定房屋有关的人防工程情况及给排水、天然气、暖气等管道技术的资料。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及进进行鉴定。对一般建筑物,应当在收到必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现场勘查: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对被鉴定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结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鉴定结论: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根据房屋的类别、使用条件、实际承载力等,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补强、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发给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件保护建筑的安全鉴定,除执行上款规定标准外,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堆积执行。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设制的鉴定文书,加盖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抄送市和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收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仲裁机关或审判机关直接申请或者指定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一次,并预交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派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不再退还预交的鉴定费;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退还预交的鉴定费。

第三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在汛期,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够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的,或者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排险解危或拆除重建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规划、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五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房屋所有权人有险不查或破损不修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未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处理的;

(三)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四)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一)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大亚湾核电站废水处理办法?

大亚湾和秦山核电排入海中的是二回路冷却水,本身是不接触任何一回路的放射性物质的,和日本冷却堆芯的核废水根本是两码事。

秦山核电和大亚湾核电的一回路废水都会经过严格的处理,浓缩,固化存放

五、核废水处理中国有什么办法?

一般是离子交换,化学反应,沉淀,罐装,深埋!

六、以工代干最新退休办法?

聘用制事业单位以工代干人员办退休,如果是男的,干部与职工的退休年龄都要是60岁,是一样的。是女的话,如果是干部是55周岁,职工是50岁退休,以工代干的人可以依干部的年龄退休的。《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全部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

因此,在同一企业内,职工的各种身份界限被打破,工人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到管理岗位上工作,干部也可以从事一线工人的工作。

七、郑州火葬最新规定?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十一条 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接运,也可由丧事承办人运送。

第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丧事承办人接运遗体,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人,应当将遗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第十三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死者的骨灰,有人认领的,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骨灰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

(二)存放于骨灰堂;

(三)安葬于公墓;

(四)树葬、花葬等其他方式。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八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殡葬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八、郑州最新免票景区?

2023郑州免费/优惠多个景区推出免票、优惠活动,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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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大熊山仙人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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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郑州城市定位?

一是国际综合枢纽城市,二是国际物流中心,三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中心,四是国家极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五是国家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门户,六是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中心。

十、郑州管辖城市?

郑州管辖的城市有,巩义,荥阳,新郑,中牟,登封,新密,上街这些城市,这些城市都是单一的城市,都是河南重要的经济支柱,经济实力一个比一个强,河南前四县级城市实力新郑,巩义,新密,荥阳,都是河南重要的经济工业城市,这里的房价,消费,都比河南其它城市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