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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江苏省海安县最新的农村拆迁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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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有江苏省海安县最新的农村拆迁评估办法?

集体土地还是用的老拆迁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近期即将出台。及时关注海安政府门户网站,到时将同期发布。

二、农村冬季取暖最新办法?

暖气片,农村一些富有家庭冬天多会使用暖气,这种常见的暖气炉子可以用于做饭同时可以将暖气片中的水加热为室内取暖,与城市相比农村的暖气片多为小炉子,而城市则为集中式锅炉供暖。

三、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的迁移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问题愈发凸显。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江苏省出台了《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宅基地使用和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宅基地管理的背景与意义

宅基地是指用于解决农民住房和生产生活需要的土地,是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占地面积过大、违法建设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环境的整洁有序。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不仅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推动农村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二、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宅基地的界定和使用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宅基地的界定标准和使用规划。宅基地的面积、用途、建筑限制等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2. 宅基地的流转和收益

规定了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和条件,对于宅基地的流转给予了一定的自由度。同时,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办法还规定了宅基地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流转收益的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3. 宅基地的扩容和更新

为了满足农民的住房和生产需要,办法对宅基地的扩容和更新进行了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可以通过申请扩大宅基地面积或者更换宅基地等方式进行住房改造和产业发展。

4. 宅基地的保护和监管

为了保护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农民的利益,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保护责任和监管措施。对于违规占用、侵害农民权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秩序和稳定。

三、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自《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有了明显提升。通过办法的实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得到了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控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其次,宅基地流转的自由度增加。办法对宅基地流转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流转的方式和条件,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促进了宅基地的优化配置。

再次,农村经济得到了有力的推动。规范的宅基地管理有利于农村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增强了农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总结与展望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农村宅基地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它为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

随着办法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体系将更加健全,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未来,我们可以预见,农村宅基地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推动农村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四、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在江苏的实施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用于居住和生活的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农村宅基地,江苏省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在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划拨、使用和流转等方面,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首先,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计。其次,农村宅基地的划拨应当征得农民的同意,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并签订合理的土地使用协议。在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方面,农民享有宅基地的承包、租赁、抵押、转让等权利和利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恢复原状。对于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确保了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江苏省作为中国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江苏的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特点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规范性强: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划拨、使用和流转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2. 保障农民权益: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在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权益,包括承包、租赁、抵押、转让等权利和利益,为农民提供了保障。
  3. 注重可持续发展: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鼓励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提倡绿色生态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村可持续发展。
  4. 依法管理: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强调依法管理,对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影响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江苏农村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 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在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权益,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优化了农村土地利用结构: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推动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了城乡土地利用的均衡发展,优化了农村土地利用结构。
  • 推动了农村产业发展: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鼓励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推动了农村产业发展,壮大了农村经济。
  • 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农村土地的安全保障,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结论

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江苏农村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的推进,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完善相关执法机制,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江苏农村电价的最新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居民生活用电:1千伏以下0.5098元,1-10千伏0.4998元,20-35千伏0.4948元,35-110千伏以下0.4898元。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千伏以下0.8274元,1-10千伏0.8124元,20-35千伏0.7974元,35-110千伏以下0.7824元,110千伏0.7674元,220千伏及以上0.7524元。

3.农业生产用电:1千伏以下0.5853元,1-10千伏0.5753元,20-35千伏0.5653元,35-110千伏以下0.5553元,110千伏0.5453元,220千伏及以上0.5353元。

4.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不满1千伏0.6570元,1-10千伏0.6420元,35-110千伏以下0.6270元。

以上电价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48分钱,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每千瓦时66.5分钱。同时,以上电价均不包含农网还贷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六、农村废水处理方案?

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下面是一些可能的方案:

1.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在农村地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生活污水收集起来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污水处理设施可以采用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多种技术。

2. 建立沼气池:将生活污水和畜禽粪便等有机物质收集到沼气池中进行发酵,产生沼气和有机肥料。沼气可以用于烹饪和取暖,有机肥料可以用于农田施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3. 推广生态厕所:生态厕所是一种环保型厕所,可以将人类粪便和尿液进行分离处理,粪便进行堆肥处理,尿液进行生物处理,既能达到卫生要求,又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4.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卫生意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减少污水产生。

5.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对违规排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形成威慑力,推动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污水治理方案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实施。同时,污水治理需要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七、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2021年3月31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土地流转、转让、继承等行为,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该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农村三资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按规定转移支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县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镇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查处。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须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一个账套、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一般账户的开设和数量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镇备案。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实行网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实现“零现金”支付。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实行报账员申请、财务负责人限额审批、镇人民政府审核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竞争性存款制度,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存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挪作他用;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商业性保险、发放车贴、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误工补贴;严禁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如因抗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用工作餐的,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40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依照《于城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租赁集体房屋类最低限价每年100元/平方米,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或需要调整、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九、江苏农村分户口的最新规定2022?

2022年农村分户条件和标准如下:

1.

经正式离婚手续后的离婚夫妻之间可以申请分户。

2.

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父母进行分户。

3.

结婚成家、另起炉灶之后可以申请分户。

4.

分户子女们必须具备独立居住、独立生活的能力,比如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房产,

十、江苏农村养老金最新标准?

目前,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115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