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救援站职责?
1、承担责任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2、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
4、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5、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6、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
7、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8、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9、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乡镇消防服务站职责?
1.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巡查,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2.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4.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5.承担乡镇(街道、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消防站副站长职责?
1、负责全站的日常全面工作,经常组织全站人员学习政治、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抓好全站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消防站全面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整体战斗力。
2、负责组织全站人员的业务和技能训练,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经常组织防火、灭火演习,熟练本级组织指挥战术和消防工作业务,加强学校师生的的消防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负责站装备器材的管理,熟悉各类器材、装备、设施的性能和数量、质量,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并抓好落实,始终保持装备、器材和设施处在良好的备战状态,符合灭火作战的要求。
四、消防特勤站有哪些职责?
按照业务类型,将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1.普通消防站,是指有明确辖区,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一般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为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所有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2.特勤消防站,是指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站,对有明确辖区要求的,同时承担普通消防站任务。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
3.战勤保障消防站,主要承担消防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运输、维修、保养等职能,并为普通和特勤消防站执行任务提供应急综合保障的消防站。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战勤保障消防站。
五、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职责
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职责
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是消防救援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他们承担着组织、协调、指挥和决策的重要职责。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的职责。
一、组织指挥消防救援行动
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行动,包括对火灾、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他们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判断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性,并迅速制定应对方案。同时,他们还需要协调各个救援人员和单位的配合,确保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指挥调度救援力量
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还需要指挥调度救援力量,包括消防车辆、救援人员和装备等资源的调度。他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资源的调配,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救援力量的作用。在救援行动中,他们需要密切关注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调度和指挥决策。
三、督导检查工作落实
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负责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包括消防安全制度的执行、消防设施的完好性等。他们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出现安全隐患。同时,他们还需要对救援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他们具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
四、指导指战员技能训练
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需要指导指战员的技能训练,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他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救援任务和需要,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并监督训练的落实情况。通过系统的培训和训练,他们帮助指战员掌握救援技能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消防救援工作需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需要与政府部门、公安、医院等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起快速响应、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通过有效的协作和合作,提高救援行动的效果和效率。
六、指导和督促日常工作
除了指挥救援行动,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还需要指导和督促日常工作的开展。他们需要指导执勤检查、日常巡查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的开展。通过系统的组织和指导,确保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降低火灾和事故的发生概率。
结语
消防救援站指挥岗位的职责十分重要,关系到火灾和事故应急救援的效果和效率。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消防救援经验和指挥决策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准确判断和迅速应对。同时,他们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
六、微型消防站的制度和职责是什么?
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七、消防值守的职责?
1、 负责消防中心24小时值班,熟悉消防中心的设备,能够处理小的设备故障,做好工作情况,设备运转情况记录。
2、 熟悉酒店消防系统及消防设备,发生报警时立即进行核实,能正确及时使用消防中心的各种设备,密切注视设备上所显示的各种情况,有要马上报告部室值班领导。
3、 发生火警时,按酒店制定的报警程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 发生火灾时,能正确启动和运用各种设备,沉着冷静地通知领导组织灭火自救工作。
5、 按要求做好消防中心设备检测工作。
八、水上消防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
在水域和沿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城市规划建设消防站(包括消防艇专用码头)和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火设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动经过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
第六条(防火员和消防设备)
单位应当配备必需的防火员,并按规定配置、保养、更新消防器材、设备。
营运船舶必须配备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消防设备。
第七条(码头、仓库、储供油设施的设置)
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仓库,应当按消防规范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码头、仓库,必须进行改造或迁移。
不得擅自在水上设置固定的储油、供油设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二)船舶载运、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情况;有专用码头的,还应当向**港务局提供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三)船舶运输、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护、消防护航;对拒不接受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不予安排作业。消防监护、消防护航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码头,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及防火围控设施,并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五)从事运输、装卸、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化学危险品作业证》。船员作业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
港口客运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专(兼)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检查员和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
严禁旅客擅自携带、托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站、上船。
第十条(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明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明火作业的审批部门指派专人到现场检查动用明火条件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二)油库和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危险场所,应当按规定测爆合格后方能动用明火;
(三)明火作业时,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在现场看火,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和看火人员,应当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市明火作业审批资格证》和《**市明火作业看火监护证》,从事焊工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市特种职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拖轮消防两用船)
拖轮消防两用船应当保持良好的灭火状态,火灾发生时,应当服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职责)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利于加强水上消防工作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水上消防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二)按规定负责明火作业的审批和监督;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载运该类物品的船舶进行消防监护或护航;
(四)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管理、维修、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负责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防火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职责)
市水上消防监督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检查、监督、协调全市水上消防工作;
(二)对有关单位的公安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三)必要时可对中外民用船舶(包括修理、建造中的船舶)以及与水上消防安全相关的单位及其运输、装卸、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负责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五)负责特大火灾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六)市公安局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督程序规定)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安消防监督程序的规定,实施水上消防监督管理。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火灾报警)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
单位发生火灾,必须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灭火指挥)
船舶发生火灾,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前,由船长指挥自救;在公安消防队伍到达火灾现场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挥扑救。
火灾扑救时,其他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服从市消防局统一指挥。
海上船舶、设施、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由**海上搜救中心或者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火灾现场交通秩序)
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
第十八条(灭火保障)
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时,车辆渡轮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时,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保证水道畅通。在紧急情况下,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需要有权调动有关单位的船舶和救助设备,协同灭火。
第十九条(灭火补偿)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伍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发生火灾的单位参加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负责补偿。
对外籍船舶(包括挂外国旗的远洋租船)和在国外投保火险的国内运输船舶的火灾扑救收费,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
对水上消防管理工作作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市消防监督管理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要求)
公安人员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执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物业的消防职责?
答:物业客服人员的消防职责:
第一,从服务功能方面对消防安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自身属于服务机构,其不仅包括物业管理大厅和办公场所,小区的绿化地带、通道、停车场、楼宇楼道、走廊等,均属于小区物业的服务场所范畴,故此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而进行安全监督工作;第
二,从安全防范方面负责。小区物业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三,物业的管理责任。物业服务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有管理责任。
十、消防救援的职责?
答:(一)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二)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
(六)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七)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