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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城镇居民养老领取标准档次表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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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城镇居民养老领取标准档次表安徽?

 在养老保险的缴费分档上,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定100元至1000元10档。新农保则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今后,两者合并设定为13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3个档次。

二、安徽省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市范围内(设市城市、县城,下同),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收费管理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按保证垃圾处理场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可以结合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不能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

  第三章征收方式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现阶段由县级以上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组织代收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含船舶、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吨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鼓励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月或按季收取。

  第十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可委托服务机构(供水、供电、燃气)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可委托有关管理部门(财政、交通、工商、税务等)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可组织人员直接征收。

  鼓励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其他公用事业价格合并收取,实行一卡多用,由银行代扣代缴。

  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收集和运输能力的,可按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免收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而委托环卫部门(企业)代为清运,应全额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对挤占、挪用垃圾处理费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支付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以及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垃圾处理量,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垃圾处理收费减免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城市在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同时,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

  第十九条 鼓励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各城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乡镇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 日起执行。

三、城镇脱贫标准?

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四、废水处理国家标准?

比较常用的水处理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五、医疗废水处理收费标准?

医废处置费存在以床计费、“一口价”等标准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费明确了相关收费标准。而危险废物处置费主要包含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和其他废物处置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全国医疗废物产量激增,全国各地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又有什么不同呢?

以床位计费,一般分为有固定床位和无固定床位,有固定床位按照元/床·日进行收费,无固定床费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进行收费。例如河北,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元-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元-6元/公斤收取;湖北,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1.1-3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医疗单位收费40-70元/单位·月。

同时,也有地方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调整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例如陕西面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上下浮动的“一口价”居多。与按床位收费不同,例如北京的医疗废物收费标准为不高于3000元/吨 ,高安屯医疗废物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理价格2873元/吨;安徽则按最高3.3元/公斤或1.5-2.5元/日不等的标准;山东则按照1-2.5元/天·床,或40-350元/月的标准。

六、学生按城镇标准赔偿标准

学生按城镇标准赔偿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如何处理学生在校园内的意外事故,特别是赔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学生按城镇标准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学生在城镇地区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相应赔偿的标准和规范。这一标准旨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1. 学生赔偿的合法依据

学生赔偿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校园内的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

2. 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区别

学生按城镇标准赔偿标准与农村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经济水平和地域差异。城镇地区的经济水平较高,生活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相关赔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生活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相关赔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3. 学生意外事故赔偿的范围

学生意外事故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具体赔偿范围根据不同的意外事故情况而定,但必须在合法的依据下进行。

4. 学校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之一,对学生意外事故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在学校的教学活动中发生,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监管和保护。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学生家庭赔偿责任

学生家庭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之一,对学生意外事故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比如在家庭作业中摔伤,家庭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家庭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如果家庭未尽到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学生维权的途径

如果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受到损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首先,可以与学校进行协商,寻求赔偿解决方案。如果学校不予理睬或拖延解决,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学生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事宜,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学生也应该加强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结语

学生按城镇标准赔偿标准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学校和家庭作为学生的监护人,都应该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七、城镇伤残赔偿标准

城镇伤残赔偿标准是指城镇居民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功能或外貌受损而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这些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使受伤残的人能够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以便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伤残是指因事故导致身体功能障碍或外貌受损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城镇职工伤残赔偿标准分为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个方面。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是城镇职工伤残人员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助,用以弥补其因伤残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伤残津贴分为一级至十级,等级越高,津贴越高。

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20%发放
  • 二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25%发放
  • 三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30%发放
  • 四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35%发放
  • 五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40%发放
  • 六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45%发放
  • 七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50%发放
  • 八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55%发放
  • 九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60%发放
  • 十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65%发放

伤残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津贴 = 月工资 × 伤残等级对应的比例

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帮助城镇职工伤残人员重新就业而设立的经济保障机制。伤残人员通过重新就业获得的工资较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这一差距。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每月195元
  • 二级伤残:每月235元
  • 三级伤残:每月275元
  • 四级伤残:每月315元
  • 五级伤残:每月355元
  • 六级伤残:每月395元
  • 七级伤残:每月435元
  • 八级伤残:每月475元
  • 九级伤残:每月515元
  • 十级伤残:每月555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了鼓励城镇职工伤残人员重新就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4000元
  • 二级伤残:5000元
  • 三级伤残:6000元
  • 四级伤残:7000元
  • 五级伤残:8000元
  • 六级伤残:9000元
  • 七级伤残:10000元
  • 八级伤残:11000元
  • 九级伤残:12000元
  • 十级伤残:13000元

总结起来,城镇伤残赔偿标准为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个方面。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城镇职工的权益,让伤残人员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八、城镇医保使用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九、城镇燃气储存标准?

城市燃气的储存方式,是根据煤气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天然气和液化气的储存,要在大型的压力容器中储存,而水煤气要在带有钟罩的煤气柜中储存。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O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Om。

十、东莞城镇排放标准?

东莞市重点排水户第三产业污水的入管标准:餐饮、洗浴、美容美发、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东莞市重点排水户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废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