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挖矿”与“提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持续深化,许多参与者心中都有一个疑问: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并将所得收益提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导向以及司法实践,从“挖矿”本身的合法性、“提现”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三个维度综合分析。

虚拟货币“挖矿”:已被明确禁止的“淘汰类产业”

首先要明确的是,虚拟货币“挖矿”(即通过计算机运算竞争记账权,获取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在我国不具备合法性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要求各地禁止新增产能,逐步有序淘汰存量,这一政策的核心逻辑在于:虚拟货币“挖矿”消耗大量能源(与我国“双碳”目标相悖)、无实际产业价值、助长投机炒作,且常被用于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在我国境内组织、参与虚拟货币“挖矿”均违反政策规定,相关部门可对“挖矿”行为采取断电、处罚、关停等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提现”行为: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

如果说“挖矿”是政策禁止的“上游行为”,那么将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提现”(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资产)是否必然违法?这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场景一:通过非法渠道提现,涉嫌违法犯罪

提现”行为涉及以下情形,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 洗钱罪:明知虚拟货币是犯罪所得(如诈骗、贪污、贩毒等所得),通过“提现”为其提供资金转移渠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构成洗钱罪,帮助他人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金并收取手续费,可能被认定为“洗钱帮助犯”。
  • 非法经营罪: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即“场外交易”),且规模较大、扰乱市场秩序,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因搭建“OTC交易平台”或担任“黄牛”而获判非法经营的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仍为其提供“提现”等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

场景二:个人小额提现,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存在民事风险

对于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如私下交易、第三方“黄牛”)将少量虚拟货币提现的行为,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未涉及洗钱、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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